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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规定

2023-06-28
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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