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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无妻,由其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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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夫妻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是,如果是死者的个人债务,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债务由其遗产偿还。
债务人死亡有遗产的,债务由继承人偿还。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如果没有遗产,债务一般不会清偿。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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