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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相关材料; 3、窗口受理: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 4、审批:市分局和市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 5、办理:市分局和市局审批通过的由申请人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发证。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如果出现户口不迁的问题,公安人员和居委会干部只能做思想工作,无权强制户口迁出。如果不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迁出户口。即使采取诉讼手段,法院也无权判决强制迁出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后,应当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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