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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本身就具有监管义务,如果是以为本身监管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目前我国刑法关于传播违法信息的...
网络发布平台具备以下情形时,需要承担责任。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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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人对其进行通知的方式进行维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任其损害扩大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交易买卖中,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用户注册信息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平台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业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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