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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与他人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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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下列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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