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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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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你们先到劳动社会保险局报案,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恶意拖欠工资的处罚: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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