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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以及驻华机构、来华人员人民币收入的兑付,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由中国银行办理,我行暂不办理此项业务。临时来华人员凭本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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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财政预算外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凭下列正本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凭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凭主管部门的批件及有关函件;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经费预算书;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凭对外合同及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结算通知书;五、在境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凭合同和发票;六、因公出国费用,凭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七、除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管理局核准办理。
各级行应将办理上述各项业务的有关单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5年。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我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情况说明办理核销手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帐金额须大于原售付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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