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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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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 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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