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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审中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适应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管辖权,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只要其中一人或、共同犯罪等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中有一人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审判管辖权的,应当在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指定管辖权的有关事宜。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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