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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会查的,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
1.可能会查的,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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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查封,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一般不会查的,一般只是例行查询。 2、但是,从个人保险上可以查出在职情况,即便你入职之后,被公司查出有虚假的情况,公司也可以依照“合同无效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到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得不偿失。 3、建议还是提供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被2012年11月13日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拒不开离职证明,也不提供经济补偿金,无奈,朋友于2012年月11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劳动仲裁于2013年4月初第一次开庭,公司提供考勤证明,其中出差时间为公司领导签卡确认,公司以签卡未盖章为由,说朋友为旷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在公司又提出签卡领导要出庭作证,我朋友未出差,为旷工。于是仲裁厅准备再次开庭。朋友非常郁闷,其实朋友只想拿到仲裁裁决即可向法院申请,但仲裁迟迟不出据仲裁结果,从立案至今都有半年了,仲裁厅明显偏向公司方向,多次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朋友说是一裁终局,不得向法院上诉。朋友对仲裁厅失去信心,仲裁厅这样一拖再拖,不晓得什么时候是个头,是不是第二次开庭后又找出莫须有的理由再开次庭。朋友该如何才能摆脱目前尴尬的局面?公司在第一次劳动调解时伪造朋友离职申请,说朋友自离,这次又是说朋友旷工(实际为出差),不符合录用条件,真不晓得还要搞些啥事出来。请问朋友是否可以以仲裁厅超期未裁决直接向法院提出劳动纠纷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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