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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运行机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当前,北京、黑龙江省等地经过多次研究论证,从改变工作机制上入手,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初步构建一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审理案件模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拉开了行政复议改革探索的序幕。本文试从分析当前部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新模式入手,将这种委员会体制与现有复议制度进行全方位比较,着重围绕行政复议功能地位、特征、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较深入的比较论证,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所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希望你满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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