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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来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别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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