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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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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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