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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建议你可以和你姐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根据你的描述,有人证和存钱...
你这都是亲人之间的事,所有你知道我知道在法庭上都不成为有效证据。钱,请全部忘掉,给了就给了,没有借据的统统不算数。房子以房产证为准,写姐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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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有胜诉的把握。李律师给你理由:1、遗产18.5万元在保管协议中固定。弟保管8万元固定;2、弟保管的8万元后来转变为由弟购买基金和存在媳的名下,虽弟否认这一事实,但有妹的证实,时间、地点的吻合,足可以认定此款就是彼款。3、关于争议的由弟占有的10.5万元是赠与还是遗产,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赠与发生,故认定遗产没有问题。 弟弟
很多人不清楚姐姐可以收养弟弟的子女吗,具体来说是依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修改之前,曾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民法典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民法典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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