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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学校修建楼梯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则属违章修建,你们可向城建部门报告,由城建部门处理,也可提起民事相邻权诉讼,要求学校排除妨碍、停止修建、回复原状。如果该建筑经过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则你们可找城建部门反映,其批准修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你们的采光通风权,影响了你们的生活,要求城建部门撤销其许可修建的行为。如果城建部门拒绝你们的正当要求,你们可对城建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城建部门批准修建侵权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建筑物间的间距规定,你们可在城建部门查阅。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变更,但要必须符合一定的变更程序才可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擅自变更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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