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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2023-02-08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 (3)遗嘱若干份; (4)遗嘱设有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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