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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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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精神病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处罚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决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和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对病人进行严格看管和医治,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机关进行强制医疗;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无病症时,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3、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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