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人已浏览
74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