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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小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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