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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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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其中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欲担任监护人还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如何处理呢?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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