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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被害人物品可以扣押吗

2024-09-10
1.倘若涉及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对于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有权归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非法侵占财产及由此衍生之收益成分,应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妥善处置: (1)若该等退还事项并不损害到其他被非法侵害权益者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同时亦不会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处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当在完成相关登记、拍照或录像以及估价程序之后,尽快将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 (2)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详细注明返还财产的具体原因,并将原物的照片、详细清单以及受害人领取财产的相关凭证附于卷宗之中。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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