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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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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医疗费的承担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治疗原发疾病的治疗费是不能够计算在里面的,这里的医疗费是仅仅指治疗“医疗事故”的费用!并且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审结后,后期治疗费只能够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样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诉讼庭审期间没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的,即使提出的被法官支持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误工收入上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最高上限的标准,同时对于没有收入、低收入的人群也给予了“照顾”。 按照相关的规定,误工费根据患者的个人收入状况相关的,然后根据误工的时间进行计算的。在医疗诉讼实践中经常看到,有些患者每月的收入很高。 但是,法律在设定赔偿数额的时候,往往是“向下照顾的”,对高收入阶层实行“限制”的措施,防止赔偿数额过高。但是,对于收入比较低的患者,尤其是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则按照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
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误工收入上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最高上限的标准,同时对于没有收入、低收入的人群也给予了“照顾”。 按照相关的规定,误工费根据患者的个人收入状况相关的,然后根据误工的时间进行计算的。在医疗诉讼实践中经常看到,有些患者每月的收入很高。但是,法律在设定赔偿数额的时候,往往是“向下照顾的”,对高收入阶层实行“限制”的措施,防止赔偿数额过高。但是,对于收入比较低的患者,尤其是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则按照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法律还是倾向于保护“弱者、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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