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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迁址前,原有客户应得到妥善转移;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前,原址必须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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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批准文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材料(附软盘)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在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设立、变更、终止申请材料中作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受理该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的设立与变更申请。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三)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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