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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的。有正式单位不可以同时和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才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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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公司不得单独变更职工岗位,需要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否则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补偿金。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根据你的工资和你工作年限来判断,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我单位职工王某前段时间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治疗,现在病情稳定已经出院。根据他的身体情况,我单位现在没有适合他的工作,王某也同意和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提出要我单位给一定的补偿。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王某所患的疾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根据1995年1月1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现在鉴于王某的身体情况,你们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按照以上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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