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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会选举人数必须达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才能宣布会议有效,否则会议无效。选举会议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主持人在宣布前,...
村党支部换届,四名委员可以成立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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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第19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参加者超过参加者的5分之4,会议有效。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新选举的委员主持的党员大会的,上次委员会推荐新选举的委员主持。在第21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有责任的回答。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22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全过程。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非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选举,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选举,而是通过全体委员表决。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员(村委会)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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