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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和证据收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给对方承认错误的机会,在此期间记录作为证据;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可以拍摄许多有用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一,在察觉到对方有婚外情的迹象,而对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通常会比较松懈,这段期间是最好调查取证的时段,可采取秘密的行动: 跟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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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婚外情的调查取证相对比较困难,在取证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如隐私权,否则所取证据会不被采用。取证的种类可以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短信、通话记录等等方式。即您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您丈夫婚外情的事实,或者是截屏您丈夫手机上与第三者的相关聊天记录,另外还要注意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也就是说要与所证明的事情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不是伪造的,是合法的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警察介入,警察给做的笔录就是很好的合法证据。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10)邻居、朋友的证言。夫妻双方离婚就只有协议离婚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对于夫妻中的一方是精神病的,由于神志不清,所以其无法做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就算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也是不能产生效力的,但是如果是患有精神病的一方死亡的,也是视为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也不是想当然说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法律提倡的,主要看它是否违背公俗良序和社会道德。 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检举、反对。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相关司法机构为了案件的审理而进行的调查等。 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等,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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