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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有哪些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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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环境污染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罪,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根据你咨询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管辖范围是什么,从我国刑法规定看,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7个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与其他各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构成其他各罪,但符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3、严重危害某些地区居民的身心健康;4、其他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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