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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
合同违约,如果赔偿的是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按照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的,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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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赔偿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约定的约定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减少。
合同违约,如果赔偿的是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按照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的,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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