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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口供不一致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中有些人是在作假,侦查机关应该认真调查,查清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也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
团伙作案口供不一致的,侦查人员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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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是不是一起判。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团伙共同作案的,如果全部嫌疑人归案的,应该一起进行判决,如果只是部分归案的,并且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可在审判在押人员。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团伙作案,在法律层面上有一个专有名词,称之为共犯。在刑法中,如果共犯作案的,要根据各自在案件中的地位,对行为人进行责任的划分,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等分类,根据分类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罚。
1、团伙作案会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己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从来就没有规定过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是团伙作案的话,就必须要退侦。退回侦查跟是不是团伙作案,这两件事情之间是毫无关系的,检察院要退回侦查,也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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