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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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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三审稿相比于二审稿作出的一处重要完善是,重新增加了不得虚假交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虚假宣传的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在10月30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依照立法惯例,草案或在此次会议上被提交表决通过。 草案三审稿相比于二审稿作出的一处重要完善是,重新增加了不得虚假交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互联网经济中,“刷单”“炒信”是典型的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甚至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网络灰色产业链。 以网购为例,网上海量的商品和店铺令人眼花缭乱,要简单迅速地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和靠谱的商家,一般消费者会按商品好评率、商品销量或商家信誉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去选择,越靠前的商品和店铺越容易被消费者选中。因此,个别商家利用虚假的手段伪造销售情况,这就是“刷单”,用虚假的用户评价炒作商家信誉就是“炒信”,这些手段都可以提高商家的排名并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 “刷单不仅出现在传统的商品、服务经营领域,在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中也大量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应当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一)严格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厘清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适用的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职责,厘清责任,避免有关部门因自身利益保护而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确保不法经营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以及向经营者索要折扣回扣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行为设立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 (三)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是不断变动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旧的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出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需要再作进一步的细化,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执法范围,以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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