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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这是久远的说法。根据现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子女仅在法定继承范围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婚内强奸的,最多在离婚诉讼期间,未判决离婚前,强行同房的,依据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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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演变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了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第一次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这一意见,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即在准许离婚与不准许离婚的标准上,与法律婚姻相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1994年2月1日,即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其同居时是否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抵触者,应以现行法律为准。所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现实生活中是有双重劳动关系的。
是感情问题无性生活还是对方有难以治愈的性功能障碍在我们离婚的法定就是感情破裂。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另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查明属实后,法院应准予离婚。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将某些影响生理机能的疾病和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加以区别对待。如果被告确实患有生理机能方面的疾病,一般应对原告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并作必要的等待,看针对治疗的结果再作处理,一般对有治愈可能的,法院不会轻易准予离婚。如果经过长期治疗无效的,基本上会准予离婚。你讲的情况要看是哪一种,如果是生理缺陷,法院应会判决离婚的。上述解答不明之处可详询:156-5360-1930或加微信公号:WFLS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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