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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生产和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若需法律帮助可点击左侧头像获取联系方式来电详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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