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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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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可以向明确禁止或限制其正常经营的拆迁人主张安置,以及主张替代土地的租金差价损失、房屋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贴和奖励、房屋内各种家电移动补偿、非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等。
对于被拆除房屋按市场方式出租的私有住房,承租人是不作为直接租房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只能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征用集体土地的为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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