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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工厂内跳楼自杀,不是工伤,只能按非因工死亡赔偿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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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工伤,厂方不理会,跳楼威胁可以吗?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工伤需要与领导协商解决,不可以跳楼威胁,一些问题是可以和领导交流,是能够解决的,如协商不了,可以去劳动局反应解决
虽然是一方直接造成你的伤害,但你可以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老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侵权人无力支付的部分由老板按其过错承担赔偿总额的一定的比例的垫付义务。前面讲的是按侵权诉讼的情形,如果侵权人不能及时归案或无赔偿能力,而你与酒饭又存在合同关系的话,可以只起诉酒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需要承担责任。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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