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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和交强险。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对交通保险作出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根据交强险条款,间接损失费用是不赔的,而精神损失就被归类为间接损失。但是,交强险条款的这一点只在交通事故不涉诉处理的条件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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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失费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但是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不包含个人的精神损失费。
交强险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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