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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同。受益人只在保险事故发...
不是一样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又有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交强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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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期限和责任范围上。质保期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保修时限,一般较长,例如某些项目的质保期可长达五年甚至更久。而缺陷责任期则相对短暂,常见的时长包括六个月、十二个月以及二十四个月等,具体时长需根据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在质保期中,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而缺陷责任期则是承包方为修复已完成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所预留的资金时限。责任期结束后,发包方需将保证金归还给承包方。因此,质保期关注的是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期限,而缺陷责任期则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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