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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
根据《广告法》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如下: 一、对广告主的处罚: (一)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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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现象很严重。一些厂家通过广告,夸大其产品质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确立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即“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责任主体的惩处措施及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广告代言人不当行为的惩处措施,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综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相关主体,借助广告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均应依法受到惩处。
对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
1、若当事人所适用的标签涉嫌虚假宣传,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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