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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的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2021-10-02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责任承担。中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根据汽车之间的过失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是以保险车辆有错误或责任为前提。即使被保险人没有错误,也要确定没有责任,在没有法定免责事故的情况下(故意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汽车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以没有错误的责任为原则,承担没有责任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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