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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 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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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害了呢?结论是不一定。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1、工伤认定时效为1年,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1年内,职工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申请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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