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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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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上午已作回答。为方便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针对的是违法生育子女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都会被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因此,应该不会出现你所说的“有的地方罚有的地方不罚”的现象。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读一遍,你就知道计划生育政策了。如果你们那儿确实存在“有的地方罚有的地方不罚”,你可直接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举报。
无论是计划生育法律还是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至于法院如何强制执行,那就是司法机关的事了。你可自行在网上查阅。
不是所有交社会抚养费的都叫超生,未婚生育属于违法生育,不是超生,所以要交社会抚养费。 具体规定可以看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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