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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造成第三人轻伤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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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结果时,对严重结果是由共同加害人负责还是由直接造成后果者单独负责,可分五种情况分别处理:1.在共同对相同对象实施的加害行为中,某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教唆、纠集者的故意范围(如某人纠集多人去"教训"他人,讲明不要造成他人严重伤残,结果实行犯直接致人重伤的,此时实行犯的行为就是实行过限,应单独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明显加重打击强度、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如在一般性的徒手斗殴或挑衅行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捅伤他人致重伤,这种出乎其他共同实行犯意料之外的重度加害行为,应当由实行过限者单独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两人见朋友丁与丙推搡,甲即冲上前击丙面部一拳,乙也跟着冲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重伤。因甲乙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乙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应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3.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之间没有协调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要对此严重后果一并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应依法承担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4.各共同加害人对发生他人重伤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客观上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协调配合、并对重伤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尽管能够查清重伤后果由谁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仍应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依据各自对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5.对于共同加害他人造成重伤后果,但难以查清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应共同对此严重后果负责,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等等。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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