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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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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迁移坟墓补偿费。(1)一般土坟:2000元/穴。(2)骨坛:1000元/个。(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建(构)筑物补偿费。(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5)星棚:650元/平方米。(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三)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申请复核。(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2000元穴。 (2)骨坛: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 (三)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申请复核。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2000元穴。 (2)骨坛: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 (三)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申请复核。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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