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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诉讼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2021-11-2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一)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告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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