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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再婚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配偶与子女的继承问题。例如,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子丙。甲乙双方有一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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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疗技术的发展,人口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增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而且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大力提倡人口的生育,生育率大大提高,到现在这些人都已到了老年,中国现在60岁以上老人占13.26%,已经远远高于10%的老龄化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老年人口也是迅猛增长,联合国预见2025年老年人达10亿,老年人增加迅速,相对的丧偶老年人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老年
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老年人要敢于冲破封建世俗的偏见,理直气壮地表达自己的心愿。老年再婚本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由于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老年再婚还是有一定阻力的。它不但表现在社会舆论和亲属的干涉,还有相当的成分来自老年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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