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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变更,在执照上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计做账按实收资本进行账务处理。 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变了,实收资本也变了,就要做账务处理 如果注册...
挂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投资等科目,分散一点。都做费用不行,你没有那么多的票。即使有也不现实。 验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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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12月28日颁布的新公司法,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需要实缴资本,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新成立的公司不需要成立的时候入账注册资金,而是按照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公司未成立之前的费用应该都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下的相关明细. 实收资本是否到位与发生的费用计入哪里没有必然联系.必然联系是公司是否注册成立和属于经营期还是筹建期. 公司筹建期的费用,不论公司是否注册成立,都计入开办费处理,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第一个月,一次性转入损益. 对于你说的,尚未收到缴付的实收资本时,公司应该属于筹建期,筹建期费用均计入开办费,待公司正式经营后一次性转入损益即可. 所以对于未缴部分出资,你可以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因为公司章程或合资合同中是会注明这一事项的.还是可以按照未开始营业这一界限,区分费用的发生到底属于开办费还是公司运营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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