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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一面积的宅基地安置。
住宅拆迁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住宅拆迁和商铺拆迁补偿最大的区别就是商铺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住宅是没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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