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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费用申请书可以不交吗

2022-07-06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1、强制执行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书,但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因此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不交。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交纳申请费,所以强制执行费用不可以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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