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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
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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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判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其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不适用于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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