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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因为经营亏损,申请重整,即表明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客观上不会有利润供出...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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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即可以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会暂停行使; 3、以及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会议并进行表决。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对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熟悉企业及企业经营情况的优势,减缓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但通常要求债务人是诚实的债务人,即无违法或欺诈行为。 如果债务人管理层的现任主要人员已经因为对企业陷于经营困境负有个人责任,甚至因为违法行为处于司法追究程序中,法院应当拒绝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要求。
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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