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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依照《道交法》授权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下面是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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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就是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实行社会救助的一种制度,它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者为宗旨的。其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它是一种合同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因侵权而产生的义务。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管司机有证与否,不管司机是否酒后驾车,是否逃逸,都只是行政及刑事处罚中的情节问题,而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这就是保险的精神。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这是对于交强险是否按责任赔偿问题的解决办法。
“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1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而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而矣,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这条也会被修改吧,这么说你应该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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